高邑县人民政府
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、禁止散煤散烧的通告
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等有关规定,高邑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、禁止散煤散烧,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。
一、全年全县范围内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、禁止散煤散烧。
二、依法处罚
(一)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
对违反禁令销售烟花爆竹的,公安、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违反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,依法给予行政拘留。
(二)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二条、第一百一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,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,由生态环境局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。
(三)全县域禁止散煤销售,全面禁止农村散煤复燃
对散煤违法销售行为,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,查封、扣押运输工具及散煤,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散煤复燃的农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缴散煤、没收炉具;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。
高邑县人民政府
2022年1月8日